建议依法规范宗教旅游开发行为
发布:2013-10-22 来源: 作者:糜小林 浏览量:478
近年来,一些公司、个人入股建庙造像大搞旅游开发,严重扰乱了宗教秩序,也给传统的宗教文化造成了伤害。为此,委员建议有关部门要加大治理力度,进一步规范:
一是要依法禁止非宗教组织、个人以旅游开发为借口,修建宗教场所、露天造像和进行法事活动。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款。”第二十四条规定“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造像。”如法门寺景区、吴山旅游景区等旅游公司组织信教的宗教场所和露天造像。
二是在开发中要依法遵循教义、教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因此,不能只注重旅游收入,随意改变、破坏宗教场所设置,严禁发生恶搞宗教场所和宗教造像行为。
三是要承担社会道德责任。要加大执法力度,严禁旅游公司工作人员冒充宗教人员敛财、搞封建迷信活动,打击向游客胡乱解释教义,欺骗信众,给宗教抹黑等活动,确保良好的宗教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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