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陈仓区政协网!
宝鸡县税捐稽征处概况
发布:2013-10-22 来源:  作者:王定章  浏览量:165 

一九四五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政府迁回南京,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收买人心,打出了“减轻地方负担”的旗号,于一九四六年由国民党中央财政部通令全国各省、市税局,将各行各业营业税下放各县地方征收。

斯年二月,奉省令撤销原宝鸡县地方款征收处。成立“宝鸡县税捐稽征处”,接收宝鸡县田赋粮食管理处原征地价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我当时是稽征处第三科科长,对税捐稽征处概况比较了解。

一、机构设置

宝鸡县税捐稽征处设在县政府,第一任处长吴维彬(河南省人,日本士官学校毕业)。后任处长王正心(陕西省南郑县人,日本留学生),直至解放。稽征处下设三科、一室、两个分处。第一课管总务,科长袁树堂,后任代科长马识途;第二课管查证,科长相生玺;第三科管税捐征收,科长是我;一室即会计室,管会计和统计主任翟聪智。在虢镇和十里铺设立了两个分处,虢镇分处由我兼任主任,十里铺分处由龚子武负责。

二、税捐名目

一九四六年宝鸡县税捐稽征处成立后,遵照上级规定,经县长批准,开征各税捐,名目繁多。

1、营业牌照税。是以一个商号为单位,由商号经理填写开业申请书,找两家殷实商号作铺保并加盖经理名章和铺保商号章,填明开业资本金额,报请稽征处派员核查属实,签呈科、处长批准,方可开业。营业牌照税,按资本金额大小,定为五等:一等三十元,二等二十元,三等十五元,四等十元,五等五元,依照商号营业范围和资本多寡,按等一次收清营业牌照税。否则不准开门营业。

2、坐商营业税。以每一商号(店)为征收单位,鉴于当时各商号、各商店为个体私人经营,大部分收入不进账面,查核无据,一般按其三个月收入数额平均核定每月总收入额,按部定税率百分之三课征税款,必要时复查一次,按复查实际总收入额依率课征。

3、行商营业税,是指没有固定地址,亦未申请开业,流动往来做生意的行商。凡属行商贩运到县城的货物,都要经过登记存案,出售后按营业总额百分之三税率征税,发给收据。

4、牧畜营业税。包括牛、马、驴、骡、猪、羊,按每头牧畜出售实价百分之三税率课征。当时宝鸡县牧畜营业税采用招标代征,以宝鸡、虢镇两处为重点,按照全县各乡镇集市大小,交易多寡,参照历年交易总额基数,个别调整,制定当年承包税额,招标代征。由招标代征人办理申请手续填明铺保,上报稽征处存查,按月按季交纳税款。

5、屠宰税,按屠宰头数征收:猪每头交税二元,羊每头交税五角。发给收据,加盖验讫戳记,方可出售。耕牛严禁屠宰,年老残废无耕地能力者,经兽医单位证明宰杀者,计税较重于猪羊。每头征收五元屠宰税;如无证明宰杀者,除负法律责任外,加三至五倍税款,以示惩戒。

6、戏影娱乐税。戏影院印制的戏影票劵,当日由该院派专人来稽征处进行登记,按张加盖稽征处公章,带回出售。当晚稽征处第二科派员统计票数,核实合计金额,次晨报处存案,按百分之三十征收税款。

7、车辆牌照税。包括汽车、胶轮大车、人力车,以每辆为单位。分别定等。汽车税多,胶轮车次之,人力车最低,每辆征收多少税,我已记不清楚,把税完清,发给行驶牌照。

8、契税、地价税、土地增值税。这三种税收基本上是联系在一起的,是分期分时征收的税目。契税,即买卖房地产成交后的契约,在报请公证印约时交纳的费用。交纳契税,加盖公章的为红约,受法律保护,未盖公章、未交契税者为白契,不受法律保护。契税,以每张契约为单位,根据契约价值大小,按一至五元征收,地价税,按地价实值金额百分之三税率计征。土地增值税,按土地增值数额以百分之五课征。

10、乐户牌照税和乐户税。国民党统治时期社会腐败,宝鸡妓女院甚多。政府当局不仅不加禁止。反收其税,兴办此业。乐户(妓女院或妓女)按规定申请登记,报稽征处核查定等,交纳牌照税四元,领取乐户牌照。按月交纳乐户税。乐户税分甲乙丙三等:甲等四元,乙等三元,丙等两元。保泰里、新兴里、金台宾馆、得意坊、胜利坊为甲、乙两等,仁和里为乙、丙两等,其余偏远零星的为丙等。每里或一个地区选一至两名乐户代表,管理乐户各种事宜。当时宝鸡原有乐户二百余人。随着城市扩大,人口增多,乐户亦不断增加,但申请登记者却寥寥无几,后来进行一次检查,未领牌照乐户约百余人,重新登记,补领牌照手续,交纳乐户税。这种伤风败俗的乐户行业税收,延至四九年宝鸡解放。解放后我人民政府明令取缔,教育劝导这批乐户改邪归正,自愿选择从良婚配。有工作能力的,帮助其安排正当职业,使误入歧途的失足女青年走上了光明道路。

三、漏征情况

(1)宝鸡“中国旅行社”(地址:二马路)经办民航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等业务、省直接税局移交宝鸡县营业税时,未移交此户税收底案,此后历经几次调查确认该社纯系营业性质,于一九四七年进行全县税务普查时,定该社为计征对象。按核查营业总收入额的百分之三税率,每月征收一百余元。

(2)宝鸡十里铺申新纱厂。系生产棉纱、棉布的一个大厂,生产的棉纱、棉布,按照原税章规定。货物税、营业税由中央财政部货物税局和直接税局分别征收。一九四六年营业税下放地方征收时,国民党中央直接税局将此厂织布车间营业税漏掉,未作移交,加之宝鸡县税捐稽征处处长吴维彬家住十里铺大新面粉厂内院,又属该面粉厂董事,与申新纱厂总经理关系密切,常以直接税局未办理这项税收长期漏征,后经查阅财政部历次有关令文,按照该厂织布货值增高部分应予补征营业税一事具文呈报省财政厅转中央财政部批示,应予征收营业税。据此,通知该厂迅速即按照部令补办纳税手续。但时隔半年,多次督促,拒不交纳。遂之我亲自去该厂与总经理李国伟面商此事,指出:四川棉纱照章交纳的货物税,是以棉纱产品价值核征。棉纱经过加工,变成布匹,货值增高部分,理应根据省转部令承担交纳营业税义务。从该厂织布车间投产至一九四八年计算,应交纳税款一万八千余元,但几经面商,多次催征,李总经理态度强硬,拒不交纳。旧社会官商勾结,里通外连,贪赃枉法,损公肥私,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他们串通吴维彬处长。私自商定自一九四八年度起计征,只交纳税款两千元,此事不了了之。

版权所有 翻版必究 Copyright ©2003-2021 Powered By 陈仓区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