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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崇雅传略
发布:2013-10-22 来源:  作者:闻 矢  浏览量:754 

党崇雅,字衡彬,号于姜,宝鸡县蟠龙山人。明万历四十七年(1619)中举,天启五年(1625)中余煌榜进士;初授南阳府推官,行取山东御史,巡按四川。崇祯末年,官至户部侍郎,督饷天津。农民军进北京后,党崇雅归顺了李自成的“大顺”,因之南明福王“定从‘贼’案”时,党崇雅名列其中。清顺治元年(1644)夏,经天津总督骆养性荐举,党崇雅以原官赴京补用,授为户部侍郎了;同年九月,又调为刑部左侍郎,加入清朝统治集团。

党崇雅任职于清朝统治者提出了一些很有见地的建议。顺治元年十月间,当清帝入京之初,和一些“在外官吏”乘着“新制未定”,往往“凭臆午文”的弊端,上疏清廷:按照早先的制度,凡是犯了“大逆”“大盗”之罪的,一律随时处决;其余被定为死罪的犯人,都是先监禁起来,待到每年秋后,经过朝审、秋审,再行处决,没有一被判处死刑,就拉去杀了的。他主张在清朝新法尚未颁布之前,暂时按照《明律》,对犯死罪的人,依旧加以区别,以示朝廷的仁德①。清统治者很重视他的建议,立即下旨,明文规定:“在外仍照《明律》行,如有恣意轻重等弊,指参重处②。”

顺治二年(1645),党崇雅针对朝廷在镇压农民起义时“株连甚盛”,又上疏言:“流寇暴虐,今剿灭殆尽。恐寇党株连,下民未获宁日。”朝廷速颁恩赦③。他还主张督、抚、司、道及府、州、县各官“简用务在得人,庶可广皇仁,布实政④。”由于这些主张既切合时势,有得人心,符合以满洲贵族和部分汉族地主阶级为主体的清王朝切身利益,因而“得昌允行”。

任刑部左侍郎期间,荐举党崇雅的原天津总督骆养性因被控告犯有“贪婪通‘贼’罪,”口供牵连到党崇雅。因证据不实,免于议处。事后,给事中庄祖宪又奏称党崇雅昏庸衰老,不宜任职。党崇雅被迫上疏请求退休;因其莅任以来,“轻重比赋,斟酌得宜”,仍被朝廷留用。顺治五年(1648)党崇雅提升刑部尚书。顺治八年(1651),调任户部尚书,进少保加太子太保衔。其时,“车书日辟,军兴费不赀”。党崇雅“量入为出,国用裕如⑤”。顺治十年(1653),引疾告归 ,命仍支原俸。不久,复召回朝。顺治十一年(1654)五月十七日,授翰林国史院大学士⑥。顺治十二年(1655)初,党崇雅复以老乞休;朝廷于二月二日加太保兼太子太傅。入朝谢恩时,顺治帝见其确实年迈,殿赐御服,并说:“卿今还里,服朕赐衣如见朕也。”临行,顺治帝专门召见、赐茶,“慰以温语⑦,”命大学士车克为之送行。第二年,顺治帝怀念党崇雅,曾亲自致书,表示慰问,真可谓优容殊礼,备极恩宠。

党崇雅被拜为国史院大学士加太保兼太子太傅后,顺治帝曾“命入直纶扉。” 党崇雅“夙夜匪懈。”一次侍奉皇帝,帝曰:“朕以尧舜之心为心,而天下未平,何也?” 党崇雅答曰:“在善推其所为而已。”于是,当即“疏六事以进。”出朝后,有人问所书何事,他说:“入告君而出语人,可乎⑧?”由此,不仅可以看出党崇雅言行谨慎,还能知道给朝廷出过不少主意,不过不为臣僚所知罢了。

按照清代惯例,以大臣授殿阁大学士为入阁。因党崇雅在朝时曾以户部尚书而授国史院大学士之衔,且年事已高,故尊称其为“党阁老”。党阁老归里蟠龙山,“家居清约,门阑悄然,每出入一蹇一僮”,安闲的度过了一生中的最后十年。康熙五年(1666)去世,康熙皇帝敕有司造坟安葬,遣陕西省布政司参政、分守关西道的赵进美致祭。其坟茔于乾隆十二年(1747),奉旨与杨畏知之茔一道受到“筑墙维护”的殊遇。

注释:

①、③、④、⑦见《清史稿·党崇雅传》;

②见《清史稿·刑法志》;

⑥见《清史稿·大学士年表》;

⑤、⑧见《宝鸡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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